2026-09-09
专利研究实验例外不是研发部门的通用免责资格。本文围绕研究目的、被使用技术、样品去向和商业实施,说明实验记录与许可核查应该怎样衔接。
公司把一项工作称为研发测试,并不意味着使用他人专利就当然免责。专利研究实验例外有明确的法律表述,需要围绕实际目的和行为判断,而不是按部门名称贴标签。研究技术原理、评估设备采购和为客户试生产可能涉及不同事实,企业应把这些用途分开记录,不能用同一个研发立项名称覆盖所有后续实施。
例外强调实际用途,不是单位身份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判断不能简化成只有学校可以适用,或者企业只要设有研发部门就全部适用;关键仍是被讨论行为是否满足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项目负责人应能够说明研究什么问题、为何需要使用相关专利,以及实验活动怎样开展。只有一张内部费用归类表,难以完整解释实际用途。对于研究与商业使用并存的项目,应拆分阶段和行为,不将一种可能的例外扩张到整条业务链。
研究技术本身与借助设备完成其他工作要区分
企业应具体说明被使用的技术在项目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分析其原理、验证技术方案,还是把相关设备当作日常生产或检测工具。不能仅因最终产出是一份研究报告,就默认期间使用的每件专利设备和每项方法都已满足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这里需要进一步核查具体专利与行为关系,而不是用“研究工具都不行”或“实验用什么都可以”的口号替代分析。若拟通过购买设备或许可开展工作,先核查取得和使用范围,通常能减少对边界性抗辩的依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研究都必须取得同一种许可。
试生产、客户演示和销售应单独评估
样品数量少、暂时没有盈利,不能单独证明完全属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确定商业订单进行测试、向客户提供试用产品或者将实验产物销售,可能带来需要另外分析的实施行为。应依据专利法的权利范围和法定例外核对,不用项目名称预先排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企业可记录每批样品的目的、数量、保管人和最终去向,说明是否进入对外交易。确实存在销售或展示时,保留真实事实,不将其追记成内部实验。实验阶段形成的材料与后续商业化材料分开管理,有助于判断不同阶段所需的许可和措施。
先读具体专利,再判断是否需要讨论例外
并非技术主题接近就一定落入他人专利范围。对于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应核查目标专利是否有效、相关权利要求如何限定,以及自己实际采用的技术。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保护范围规则,应先与真实方案对应,不能跳过比对直接假设已经侵权或者已经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检索文献可以帮助理解技术,但申请公开、授权和持续有效是不同状态。对于多国项目,也不能将中国法上的例外直接套用到境外实验。本文讨论中国现行专利法的一般边界,境外活动需要依据当地规则另行评估。
建立从研究转入商业化的复核节点
研发启动时可记录目的、技术来源和已知权利;准备客户交付、量产或外包生产时,再次核对方案变化和许可需求。通过阶段复核,让真实研究活动和商业实施保持清楚边界,而不是等纠纷出现后才用补写的立项材料解释过去行为。
专利法还另列为行政审批提供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等情形,具有特定对象和目的,不能把该项规则扩大成任何产品检测都通用的豁免。涉及这类项目,应单独核查对应条件,不与一般研究实验例外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常见问题
只做一个样机,没有出售,就一定免责吗?
不能只看数量和销售事实。还要核查研究目的、实际行为及其他适用条件。
公司内部测试设备,不对外公开就不用管专利吗?
不能这样推论。是否公开与是否实施受保护技术是不同问题,应具体分析。
研发结束后直接转量产,可以继续沿用实验例外吗?
不应默认可以。商业化前应重新核查权利范围、许可和实际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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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依据
资料核对日期:2026-09-09。2020年修正专利法、2023年修订实施细则及本文注明的现行审查规则和合同规范。一般信息不替代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程序、期限及材料以适用规定和实际通知为准。不承诺授权、胜诉、收录或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