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职时做的发明,专利算我的还是算公司的?””员工离职后拿走技术方案自己申请专利,公司能追回吗?”——这是南昌很多科技型企业最容易忽视、出问题时又最棘手的问题。职务发明权属没约定清楚,轻则专利归属打官司,重则核心技术流失。咨询 17370888081(微信同号)。
一、什么是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具体包括:
- 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如研发岗员工在日常研发任务中产出的技术方案
- 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如临时被指派参与某个专项攻关
- 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这种”离职后仍算职务发明”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是员工离职纠纷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二、什么情况属于非职务发明
员工利用自己的时间、设备、资金,与本职工作和单位分配任务无关做出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员工个人。但实务中”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经常存在争议——员工如果主张某项发明是非职务发明,最好能自行保留独立研发的证据,比如使用个人设备的记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立项材料等。
另外,《专利法》也允许单位与员工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里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不必完全按法定规则走。
三、职务发明人的法定权利
专利权归单位,不代表发明人什么都得不到。《专利法》明确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产生经济效益的,还应当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具体奖励、报酬标准,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约定或与发明人订立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发明人奖励制度,既是合规要求,也有助于激励研发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
四、企业应该怎么做(4件事)
-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写明职务发明条款:明确本职工作范围、”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以及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属的约定
- 建立发明记录与及时申请制度:员工做出的技术方案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尽快评估是否申请专利,避免核心技术因未及时确权而流失
- 明确离职交接的技术资料范围:员工离职时同步做好保密义务提醒,说明”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相关发明仍可能属于原单位”的规则
- 制定发明人奖励报酬办法:写入规章制度,既满足法定义务,也降低日后因奖励报酬分歧引发劳动争议的概率
五、员工应该怎么做(4件事)
- 入职时了解清楚自己岗位职责范围,明确哪些技术方向属于”本职工作”
- 业余时间做的、与本职无关的技术研究,尽量避免使用公司设备、资料和资金,并保留能证明独立完成的记录
- 离职前如有正在推进的技术方案,主动与单位确认权属,避免离职后被认定”利用原单位技术资料”
- 对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在离职前主动书面确认,减少事后纠纷
FAQ
Q1: 员工用自己的电脑、在家完成的发明,一定是非职务发明吗?
不一定。判断关键不是”用没用公司电脑”,而是这项发明是否与本职工作或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是否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内容上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即使物理上在家完成,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Q2: 公司没有约定奖励报酬标准,发明人能拿到钱吗?
可以。专利法明确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有经济效益的还应给予合理报酬;双方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员工可以依法主张。
Q3: 员工离职半年后申请了一项专利,原单位还能主张权利吗?
要看该发明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是否相关,以及是否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离职后特定期限内做出。如果相关且在期限内,原单位仍有可能主张属于职务发明,建议结合具体研发时间线和岗位职责由专业人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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